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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贪腐窝案官员狱中谈反腐: 干部失去监督就无法无天
发布时间:2011-09-08 10:44:22

在狱中的曾锦春。 《法制周报》记者 伏志勇 摄
 

   2006年前后,湖南郴州发生了令世人震惊的贪腐窝案,郴州市原市委书记李大伦、原市长周政坤、原纪委书记曾锦春、原组织部长刘清江、原宣传部长樊甲生、原副市长雷渊利相继被查。除雷渊利外,其余5人均位列中共郴州市委11人常委领导班子中。
   郴州腐败窝案也以涉案面之广、涉案人员层级之高、涉案手段之恶劣,引发了民众对腐败痼疾的深度关注。
   知名学者王明高致力于反腐研究10余年,在上述窝案主角入狱期间,曾多次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一道前往访谈调研,并形成《巨贪曾锦春》一书,日前由湖南文艺出版社出版。
   王明高说,这6个人中,除樊甲生意志消沉外,其余5人都在访谈中对自己进行了深入反省,对于目前权力监督和反腐败中存在的制度漏洞,也作了深中肯綮的剖析。
   王明高说,这些人在位的时候也许暗藏机心,勾心斗角,但与他们分别访谈时却发现,对于体制机制中的问题,他们有着认识上的高度一致。这些落马者相互之间的评价,也为了解他们的更多侧面提供了新视角。
   从访谈中可见,好几名落马者都表示要以自身经历为模板写反腐小说。曾锦春甚至已经完成了一部35万字的小说,题目叫《贿孽》,内容主要是写他的受贿情况和与情妇的生活。
   以下内容节选自王明高与他们的对话实录。记者在整理过程中发现,他们在若干问题上都有类似的感触和体悟。因此,记者在整理时,按照话题的相似性进行了归类,以更好地告诉读者这些人在落马后普遍在反省、思考些什么。
民主集中制成了一种形式
   李大伦:以前我在郴州,很多事情都是我说了算,我就是老大,我说了谁敢不听?有人问我为什么要干涉经济方面的事情,我说现在全党都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才是硬道理,我是地方的党委一把手,我当然应该管,他们哑口无言。
我在任时,郴州的这个项目搞不搞,搞在什么地方,行不行,市长都要请示书记。在郴州我李大伦书记说的话,到了一些部门畅通无阻。作为制度和体制来讲,郴州的班子出了这么大的问题,我作为班长,当然有责任。
   曾锦春:他(李大伦)和我差不多,特别霸道。当时在郴州,人、财、物都是书记说了算。李大伦在位时,郴州市常委会开民主生活会是流于形式,李大伦让大家提意见,都是唱他的赞歌,有点意见的也只是提建议,轻描淡写,从没有人重点讲过存在的问题。
曾锦春:市委书记的权肯定比纪委书记大,制约市委书记肯定比制约纪委书记难,市委书记对纪委书记不满意可以换掉你。所以同级监督很难,需要上级加强监督。
   李大伦:作为地方一把手,权力太集中,有的地方一元化、一人化领导很严重。对此我有三点看法:一、要适当分散和制约党内一把手的权力,纪检监察干部、检察长、法院院长,这些人应不受地方党委书记的制约和牵制。二、扩大差额选举,特别是要逐步实现对党政一把手的差额选举。三、进一步完善对一把手的追责机制,真正做到对人民群众负责,人民群众的分量越重,就越能向老百姓负责。
   周政坤:对一把手的制约、监督、教育十分重要……在官场,跟领导想法不一致,你就很难提拔。
   刘清江:关键问题就是一把手的权力特别是党委书记的权力过大。有的地方一把手权力过大,民主集中制成了一个形式,我当过一把手县委书记,亲身体会到这一点……一把手不表态,你所有的事情都不能动。就我的任职经历来看,有的地方不按照制度规矩办事的问题越来越突出,有时甚至靠一把手一句话来处理事情。市委常委会上肯定是市委书记最后发言,形成这么一种潜规则了,一把手表态说了算。对一把手缺乏实质监督,是产生贪污腐化的重要原因……一把手说了算的问题一直没有解决好……民主集中制成了一种形式,都是一把手说了算。谁来监督县委书记、市委书记?当然,县委书记受市里监督,领导干部接受上级监督,其他同级都不会监督你,社会也没有这种风气,不敢,不讲也不会去讲,讲了还得罪人。你提县委书记的意见,你还敢反对我,马上一个建议,到人大政协任职。
   李大伦:现有制度下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权力的分解,要加强人大的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你纪委书记、检察院检察长的乌纱帽是我给的,你敢监督我?搞舆论监督,你市委宣传部长、市广电局局长,乌纱帽也是我给的,更不敢监督我,哪个敢不听话?对外地的记者,可以通过主管部门做工作。
我是市委副书记,又是纪委书记,谁也不敢管我
   曾锦春:我的素质低劣,我是上世纪90年代末才开始变质的。
   李大伦:我在郴州工作的时候,省纪委就来调查过他(曾锦春)三次。当时告他状的人比较多……曾锦春把“两规”的权力用得太随意了,完全把权力当成了自己谋私的工具。对权力的贪婪必然带来腐败。曾锦春太贪权,把权力都揽在自己手里,在郴州他几乎是什么事情都要管,他这样能不腐败吗?
   雷渊利:不属于他(曾锦春)管的事、不属于他权限范围内的事,他都要管,要捞好处。在郴州,纪委插手矿山管理、招投标,全国罕见。我分管城建、工程招标,是郴州市工程招标领导小组组长,这里面纪委要派人查,我知道曾锦春的为人,凡是有利益的地方、有权力的地方他都要参与。虽然纪委只是派一个人去,可能只是个科长、副科长,但这是曾书记的钦差啊!
   刘清江:我当时知道,曾锦春的有些活动几乎是半公开的,在群众中影响恶劣。我不是污蔑他,他的办公室一天到晚,都是一些老板提着装着钱的蛇皮袋子去,组织部里有些干部家属在纪委工作,他们都清楚,有时会传出来。
   曾锦春:还有个重要问题是谁来监督纪委,谁来监督纪委书记。纪委的权力大,纪委书记到底由谁去监管,这是个监督盲区。我是市委副书记,又是纪委书记,谁也不敢管我。现在纪委属于同级党委领导,但对纪委书记,同级党委监督不了,纪委自己也监督不了。李大伦作为市委书记多少有点违纪,他也不敢监督我,怕我向省纪委专门报告。同级党委监督纪委成了空话。纪委书记出了问题很难管到。对于人大、政协和群众来说,纪委管党内的事,我当纪委书记的时候要搞什么就搞什么。就我的教训来说,有两点值得总结:第一,在党委分工上,不要让纪委书记插手别的事情,纪委工作要严格按照纪委的职责办事。第二,纪委书记任职不能超过两届,更不能在本地任职超过两届。纪委书记和纪委干部要异地交流,在本地任职时间长了关系多了,纪委工作就不好开展。中纪委应该直接对下面的各级纪委监察部门行使监督权,专门成立监督局,只监督纪委工作。现在监督部门的监督力度远远不够,很多时候讲好话的居多。我再去当纪委书记的话,可以一看就知道什么地方有腐败,该怎么去反……我知道腐败的高发区,一是工程投标,另一个是吏治腐败。吏治腐败是最大的腐败,司法也是易发区、高发区。公路建设有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的利润,建筑工程有百分之二十的利润,也容易产生腐败。
   雷渊利:我认为纪检部门特别要独立,由上级部门直线管理,不属当地党委管理,各地的纪委要经常交流。
人事调动形成了上下级的人身依附关系
   李大伦:当时在郴州,各级领导干部的任命,组织部是第二位的,我作为市委书记不同意就干不成,组织部长必须看我的脸色办事,一般的干部才由组织部自己决定任命。这就产生了上下级的人身依附关系。在当时的郴州,这个县委书记、那个领导干部的产生,实际上就是市委书记的意见,由市委书记提议组织部考察,然后拿到书记办公会讨论,书记办公会实质上就是我的办公会,副书记不敢提反对意见,因为副书记也是我提拔上来的。最后拿到常委会上,书记办公会通过了的,一般来讲就没有人反对了。实质上,这个领导干部乌纱帽的产生,就是市委书记一个人的意见。比方说,我要选一个领导干部,候选人我就选一个陪衬的,差距很大的,让我中意的那个一定能选上。九九归一,从干部的选拔任用程序、过程,到最后的结果,都没有真正的民主,是一种形式。这就形成了一种官员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郴州市的县委书记,我李大伦不点头,你是绝对搞不成的……反对我的人很少很少,凤毛麟角,除非你不要乌纱帽了。
   周政坤:樊甲生当时是市政府副巡视员,李大伦要让他当市委常委、宣传部长,找我商量。我说,大伦啊,跟你讲直话的人不多,还是把他放到巡视员的位置上放心一些。李大伦说已经定下来了,我说,我知道你已经定下来了。
   刘清江:我在任郴州市委组织部长时,在重要干部的任免上没有任何话语权,开书记碰头会、常委会,哪个敢不听书记的?其他常委也心知肚明,市委书记要任免哪个干部,肯定要赞成。市委书记要提拔一个副市长谁敢反对?可以说,成了一手遮天。在一批重要部门的领导干部任命前,比方说要任命某县县委书记,市委书记会跟我说:“我要任命某个职位,你是个什么想法,有什么意见,你看看‘张三’怎样,去考察考察。”他的话也不会说得很明了,但你一听意见就明白。如果我们说推荐“王五”,书记就会说“我没有什么印象”,那就表示肯定不行了。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李大伦:有两句话,最早是我在梦中想起来的,“好的制度可以把坏人变好,坏的制度可以把好人变坏”;“普遍出现的问题要从制度上找原因,经常、反复出现的问题要从源头上找原因”。所以现在中央提出反腐要从源头上找原因,惩治和预防并重,这是完全正确的。权力高度集中,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要解决腐败问题,就必须解决权力高度集中的问题,要尊重权力,但更要制约权力。
   雷渊利:在领导干部任命上,有一个重要问题:不要把最有权的地方分给一个人,要特别注意形成权力制约制衡。我觉得彻底严格的政务公开是预防腐败的重要制度途径。
   周政坤:政治上的腐败比经济上的腐败更危险,培养了一批新的权贵阶层,怎么做到有效地预防腐败很重要。领导干部能上不能下,形成了权力阶层,相互之间必然形成各自的体系和派系,各自维护自己的利益,而且这种体制跟市场经济交织在一起,就必然形成政治上的腐败和经济上的腐败。我们国家,除了财产申报制度外,还必须形成比较彻底的财产公示制度,包括子女、配偶、家庭……
   曾锦春:制度总的来说是好的,关键是落实。制度不落实,就成了挂在墙上的月亮。
   雷渊利:在当时的郴州,纪检部门的监督对同级领导干部基本上没有发挥应有作用,市委组织部门考察干部的时候也是流于形式,局限于交流意见。监督太重要了,同级纪检监督不到位,干部一旦处于没人管的状态或缺少监督就会蜕变。如果纪检部门发现有人举报官员贪污腐败,被查出有问题,即使够不上犯罪,也应该及时派人面对面地警示他。组织部门培养一个干部真的不容易!如果发现问题能及时提醒,如果有人早一点找我雷渊利谈话,提醒我出了什么问题,我这人再笨也肯定会警醒。检察院的同志查处我时告诉我,他们早在2002年就查过我,不过受贿金额不大,是小问题,加上证据不足,后来就不了了之。那个时候,如果有人及时找我谈一次,趁我还没有病入膏肓,我老雷就是一头猪,犯罪之心也会被吓跑。
情妇就是套在脖子上的猎物夹
   曾锦春:我当乡党委书记时,抗拒过很多诱惑,当县委书记时一个情妇都没有,在1998年前都没有过,主要是到郴州当纪委书记时开始腐化的。卜某是第一个情妇,她在外面利用我的关系,打着我的牌子,到处搞工程搞项目……我从一个老板手里拿了120万元给她。情妇就是套在脖子上的猎物夹,只会越夹越紧,成为你的祸害。情人、美色不能要,她们无非是为了你的权和钱……跟我关系好的几个女人,都是看中我的权和钱,不然的话,怎么会和我这个糟老头好?
   曾锦春:家庭对我影响很大。我变腐败,老婆有一定的责任,没有当好贤内助,她主动代我收别人的钱。儿子的需求也高,也影响我走向了犯罪。那些老板无孔不入,我不认识他们,他们就通过我老婆、儿子送钱,求我办事。家属收的钱很多都没有经过我的手,钱拿了他们就花了……我老婆受贿50多万,我儿子(受贿)一两百万,女儿(受贿)二十几万。
   雷渊利:有了女孩子以后,她们跟你在一起,无非就是要你的钱、房子什么的……很多情妇都是用青春赌官员的钱和权,腐化堕落使领导干部发生了蜕变。黄某跟我的时候才十七岁,生了个儿子是我的,于是,我们算了账,这个孩子从长大到大学毕业,到参加工作,到讨老婆,到买房子、买车,要700万;她后来又怀孕了,说怀了个女孩,又翻番,就是1400万。为了讨她开心,我把1400万存在账上。对于情妇,我心里清楚,纪检部门、组织部门知道后,政治前途都没有了,但当时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只要严格保密,多注意场合,不让别人发现,纪委不会知道的。虽然有很多女人,但不是同时的,今年跟你明年跟她,这个月和那个月的女人不一样。整天苦思冥想的是怎样去搞钱,讨好这些女人,怎样让生活过得好一点。那种生活很累、很辛苦。办案人员找我的时候,我说我终于可以解脱了。
反腐重在制度科学
  ――对话知名反腐学者王明高
权力缺乏监督,是腐败的根本原因
   记  者:郴州官场腐败窝案令全社会震惊,作为一个学者,你当时是怎么介入进去的?
   王明高:我从1996年开始系统研究反腐问题。1999年12月,在长沙市委一位副书记的支持下,我们启动了一项名为“新世纪惩治腐败对策研究”的课题,被国家社科规划办立项。那时候我是湖南省级机关的处级干部,课题得到了纪委、组织部门等单位的大力支持,也因此能够接触到一些别人接触不到的材料和人。在郴州系列腐败案中,我和湖南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人民检察院联合调研组的同志,在牢房里面对面地接触了这些落马的书记、市长、副市长、组织部长、纪委书记、宣传部长,一聊好几个小时,还到他们生活和工作过的地方进行了深度调研。
   记  者:访谈了他们以后,你的最大感受是什么?
   王明高:个别官员落马,还可能只是自身原因,但出现这样大规模、高层级的窝案,那就可能有体制方面的原因了。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曾经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爵士更是断言:“权力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这说明,权力缺乏监督,是腐败的根本原因,当没有外部制约或制约不力时,腐败因素随时可能恶性膨胀,走向社会的对立面。我们访谈的郴州系列腐败案人员,也都认识到了权力太大且缺乏监督是出问题的根本原因。
   记  者:为什么会缺乏监督,不是有那么多的制度设计吗?
   王明高:但制度设计不科学,内容紊乱,形式分散,难以操作。我记得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被宣判死刑后,反思其腐败原因时说,当时的制度对他这一级别的领导干部来说,犹如“牛栏关猫,进出自如”。在郴州,从这些因腐败而落马的官员身上,我也看到了类似的情况。尤其是要监督一把手很难,比如李大伦在担任郴州市市委书记时,就没人敢监督他。对于其他领导干部来说,同样存在上级监督太远、下级监督太弱、同级监督太软的问题。
   记  者:我国十分重视反腐败,腐败分子仍然层出不穷,问题出在哪里?
   王明高:问题出在制度不科学。从腐败行为组成要素来看,人是腐败的主体,权力是腐败的载体,利益是腐败的目的。任何腐败行为的产生都离不开这三个因素,同样,任何遏制腐败、惩治腐败的措施也无不围绕这三者展开。人性是有缺陷的,有强烈的占有和支配心理,人类的绝大多数行为都在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权力本身也蕴藏着导致腐败的因素,权力在本质上具有强制性、支配性和任意性,权力的本性和人类自身弱点联姻,并相互强化,会驱使着人们扩张权力、滥用权力,获取利益。因此权力需要用清晰而精妙的制度监督和制衡,但我国政府官员的权力却缺乏真正切实有效的监督。就像曾锦春说的,制度成了挂在墙上的月亮。
清官、重典、运动,均无法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
   记  者:现在,由于腐败现象比较严重,一方面大家呼唤清官,另一方面,认为要对腐败用重典,甚至通过运动方式达到目的,好像这些都是你所反对的。
   王明高:对,我反对这些做法,因为这些都没法达到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遏制腐败蔓延的目的。第一,清官反腐是人们最熟悉的反腐方式。中国人特别喜欢将政治清明寄托在包拯、海瑞这样的清官身上。数千年来,中国老百姓的心中始终割舍不去一个“清官情结”。老百姓渴望出清官、明君。我认为,清官反腐在当时特定的环境之下,对于打击腐败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地方的不良风气,给老百姓带来了福祉。但纵观国内外反腐历史,没有哪一个清官能拯救万民于水火,实现圣人所描绘的至善境界。一是纵观历史,清官实在太少;二是清官毕竟只是个体力量;三是清官也难逃人治的局限性和社会的局限性。在一个贪贿成风的官员群体中,一人清廉就会反衬出他人的贪墨,这势必引起这些“其他人”的不满、排挤。那么清官反腐无异于鸡蛋碰石头。历史上,因廉洁而受到众贪官的压制甚至蒙冤入狱的清官不在少数。第二,关于重典反腐。2006年,我曾提出“废除腐败官员死刑”的建议,引来了轩然大波,很多人攻击我为“腐败官员代言人”。事实上,用重典并不能达到理想的反腐效果,反而在今天,不利于与国际接轨抓捕外逃贪官。因为在国际司法实践中,“死刑犯不引渡”原则已成为中国追捕外逃贪官的制度性障碍。中国古代,重典治腐思想由来已久。但重典肃贪决心最大、手段最残酷的明朝,却是中国历史上最腐败的朝代。开国皇帝朱元璋曾百思不得其解,叹曰:“吾欲除贪赃官吏,为何朝杀而暮犯?”究其原因,主要是重典反腐缺乏法律的普适性、稳定性、公平性等特点,既无法制约统治者,也无法惩罚皇亲国戚,而常常沦为政治斗争的工具。重典反腐的不彻底、不严密、不可行由此可见一斑。据统计,改革开放以来,国内大约有4000名贪官携带500多亿美元逃往国外。理性的人都能理解,与其让外逃贪官利用“死刑犯不引渡”的护身符逃避法律的制裁,不如采取更加务实的措施将其逮捕回国并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三是运动反腐。运动反腐,即依靠大规模的群众运动惩治腐败的反腐方式,其特点是最大限度地发挥自下而上的群众监督力量来对抗腐败。这种反腐形式在一定时期内确实起过巨大作用。然而,我们也可以看到,运动反腐的后果是,运动一来腐败销声匿迹,但每次运动过后,种种腐败现象不仅故态复萌,而且呈蔓延之势。党的种种努力,政府的诸多行动,为何换来腐败的屡禁不止?
这是因为,运动反腐与腐败现象形成共振周期,效果不实。腐败本身具有长期性、普遍性,因此反腐败是一场持久战。反腐运动往往像一阵风,腐败者躲过风头便安然无恙,可谓“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而且,运动反腐侧重于事后打击,疏于事前预防,结果往往事倍功半。发动和组织群众搞运动反腐,可能一时轰轰烈烈,效果颇佳,但从历史来看,运动反腐从来都是不成功的。
科学的反腐制度如同一张没有漏洞的“鱼网”
   记  者:你提出科学制度反腐,核心内容有哪些?
   王明高:假设贪官是鱼,那么国家反腐犹如结网捕鱼,选择科学的反腐制度,就如同一张结实完整、没有漏洞的鱼网。鱼网恢恢,必定疏而不漏。借鉴世界各国的反腐成果,我认为,构建中国特色的科学反腐制度,主要应包括家庭财产申报制度、金融实名制度、遗产税和赠与税制度、公民信用保障号码制度、反腐败国际合作制度五种。家庭财产申报制度,是有关家庭财产申报、登记、公布的制度,是科学反腐制度体系的核心内容,是体现“终端治腐”理念的一项重要措施,目前世界上已有近百个国家推行了这一制度。其理论基础在于公共利益优先,其实践价值在于反腐高效。如果建立起有效的财产申报机制,将国家公职人员的家庭财产,置于人民群众和国家法律制度的监督之下,使其非法所得无处存藏,就会使腐败分子难以为所欲为,从而有效地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金融实名制度是家庭财产申报制的孪生兄弟,犹如悬在贪官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被反腐败实践证明是目前世界上最好、最有效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制度。金融实名制要求每一个公民在任何一家金融机构开设任何账户时都必须使用实名,所有的金融交易也必须使用实名并记录在案。金融实名制的推行,使个人收入的来源更加透明,使腐败行为在透明的金融交易中难以遁形。遗产税和赠与税制度,是世界许多国家普遍实行的制度。作为财产课税体系中的重要分支,在现实生活中对平均社会财富、调节收入分配、抑制社会浪费、促进生产投资等方面,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在中国实行遗产税和赠与税制度,有利于弱化腐败动机,有利于将部分灰色收入和非法所得转化为国家收入、增加国家财富,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维护社会稳定。公民信用保障号码制度是许多发达国家实行的一种制度,其主要特点是一人一号,终生不变。它以全国性的信用数据库为基础,通过关键号码的设立,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政府对其实行严密的交叉网络管理。一旦某人实施违规行为,将被记录于社会保障号码中,从而对该人的切身利益发生影响。设立公民信用保障号码,不仅有助于重塑社会信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降低社会犯罪率,而且有助于切断腐败分子处理非法所得的途径,防止贪官外逃。随着腐败犯罪越来越呈现出的组织化、跨国化态势,反腐败国际合作成为世界各国反腐败的必然选择。实施反腐败国际合作制度,是惩治跨国腐败、保护受害国国家利益的必然要求。这些制度的配合使用,体现了“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立法原则,形成了基于“终端反腐”的制度体系,具有高度的严密性、鲜明的预防性、天然的公平性,从而使国家公职人员“不敢腐败”、“不能腐败”、“不愿腐败”,达到从根本上遏制和铲除腐败的目的。
   记者:你一直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
   王明高:纵观当前世界各国的反腐败措施,制定专门的反腐败法已成共识。很多国家除了在刑法、行政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中规定有关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内容,还制定了独立的反腐败单行法律法规,如新加坡的《防止腐败法》和《没收贪污所得利益法》、韩国的《腐败防止法》与《反腐败法》,以及英国的《反腐败法》等。
我国现行的反腐法律体系不完善,漏洞很多,既缺少独立的腐败案件诉讼程序,也存在各反腐组织之间的协调性不足等外在运行机制的缺陷。提出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旨在通过构建一套系统有效的法律制度,界定反腐败的职能职责和腐败犯罪的侦查取证及定罪量刑等内容,为我国的反腐败斗争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和手段。我认为,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应体现惩防并举、综合治理、从严惩处、慎重准确、特殊犯罪特殊处理等原则,并注重可操作性。内容应包括前面所说的金融实名制度、家庭财产申报制度、遗产税和赠与税制度、公民信用保障号码制度以及反腐败国际合作制度等一系列科学的反腐败制度。
(文章来源:中国青年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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